Article 10

In force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法规草案。

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有关方面应当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了解情况,提出意见。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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