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指定或者强迫林木种子使用者违反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的;

(二)强制推广栽植未经审定或者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的;

(三)尚未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而办理林木种子经营执照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