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营、推广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