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营、推广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