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