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

因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采集证或者采伐许可证。按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