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第十条已废止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采集证或者采伐许可证。按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