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五条有效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信息;(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四)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五)对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六)自身需要他人帮助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