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逾期六个月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六个月以上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