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逾期六个月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二)逾期六个月以上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