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基金使用第十四条已废止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的波动,可以安排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