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价格调节基金按照一定的比例划分和留解;县级价格调节基金在年度征收总额中,按照规定标准上解市价格调节基金专户,用于全市统筹安排。

具体留解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