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与地面建筑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全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续按照要求建设的,根据工程进度返还。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