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二)除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不低于地面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修建防护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