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修建的,应当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不得开工新的工程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