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工程项目,按照不低于地下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修建防护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