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符合人民防空专业规划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件的城乡道路、园林绿地、游园广场、小区绿地和其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地下空间,应当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并与地面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