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的实施方案,企业经营者报酬实施方案,大额资产处置方案的报告;
(二)通过企业有关劳动报酬、企业年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职工奖惩、裁员分流、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三)评议和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