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鼓励各类科研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担任技术顾问,依法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者技术入股的允许按章程规定分红。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