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在本条例规定区域内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地质灾害、生态环境恶化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