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砍伐、烧毁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