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的乌江沿岸生态环境,是指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境内乌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的土地、森林、矿藏、自然遗迹、大气、野生动植物资源、乌江山峡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