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新农合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新农合工作的相关配套措施;

(二)负责新农合基金的业务管理和核算;

(三)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

(四)收集、整理、分析和通报有关新农合信息;

(五)其他新农合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新农合的组织、筹资、宣传、审核和补偿工作。

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新农合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