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新农合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新农合工作的相关配套措施;(二)负责新农合基金的业务管理和核算;(三)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四)收集、整理、分析和通报有关新农合信息;(五)其他新农合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新农合的组织、筹资、宣传、审核和补偿工作。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新农合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