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一)所使用的药品或者诊疗项目未列入新农合补偿规定范围内的;(二)已享受工伤、生育保险及其他医疗补偿的;(三)因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非基本医疗项目、非医疗性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四)国家和省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