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一)所使用的药品或者诊疗项目未列入新农合补偿规定范围内的;

(二)已享受工伤、生育保险及其他医疗补偿的;

(三)因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非基本医疗项目、非医疗性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

(四)国家和省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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