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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效

门诊、住院补偿比例、最高限额,慢性病和特殊病种补偿范围及补偿比例,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筹资情况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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