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