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5日前,将市本级决算草案和市级各部门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的其他材料。初步审查后,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