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于预算年度的第三季度提出,包括:(一)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二)关于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三)其他相关资料和说明。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