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预算执行中,预算收支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一)预算收入总调减额超过预算额5%的;(二)预算支出总增加额(不包括预算执行过程中上级追加、追减的各项专项资金和财政返还或者给予地方补助的资金)超过预算额5%的;(三)法定的或者应当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需要调减的;(四)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