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旅游景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引导和扶持景区失地农民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并优先安排在景区就业。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