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和片区保护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世界遗产保护措施、管理制度;

(四)组织世界遗产资源调查、评价、登记工作;做好世界遗产监测信息系统建设,按照规定逐级报送定期监测报告;

(五)协调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单位、常驻居(村)民涉及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六)组织和协助开展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利用的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

(七)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行政执法权;

(八)其他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