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申报世界遗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州)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申报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