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道路以外发生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

化主管部门报告,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

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勘验、调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事故处理人员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提供真实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