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达到报废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及时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三个月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其登记证书、牌照、行驶证作废,同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上道路行驶的已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查处情况抄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