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条有效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停止使用;达到报废条件的,予以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报废、回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废、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拆解或者销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