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一次;检验合格的,依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