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予登记:(一)依法应当认证的而未经认证的;(二)不符合国家、省强制性安全技术和环保标准的;(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