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六条已修改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文、气象等部门建立健全洪水、旱情灾害监测系统和预警预报系统。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为水文监测和水文情报预报提供专用频点和信道,电力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电力供应。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