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重要洪水情报预报、灾害性洪水情报预报和旱情分析预报,由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其他水文情报预报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文机构向社会发布。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