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五条已修改水文情报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重要洪水情报预报、灾害性洪水情报预报和旱情分析预报,由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其他水文情报预报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文机构向社会发布。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