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