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项目持有者创办技术开发企业,免收组建企业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