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在实施成果转化后实现的新增纯收入中,前三年可提取20%-30%,后二年可提取10%-15%,对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