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在实施成果转化后实现的新增纯收入中,前三年可提取20%-30%,后二年可提取10%-15%,对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