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形式筹措资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为现有的上市公司向高科技领域发展或与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