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