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未适时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导致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二)未按第十条规定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经论证的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