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过程中,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台站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跟踪监测,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天气实况和趋势。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

根据相关情况,迅速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御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