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