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企业未建立生产记录、原料和产品检验记录以及未留样备察的;经营企业未建立购销记录的;饲养场未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档案的,由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制作虚假记录和档案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