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营未备案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补办备案手续。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和保障人体健康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粗饲料的,由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粗饲料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