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如实记载销售的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购货单位、购货日期等有关内容。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