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章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第十四条已废止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合法生产或者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货,并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进货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