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章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第十条已废止禁止生产下列饲料、饲料添加剂:(一)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无产品质量标准的;(二)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和其他饲用物质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加入药物添加剂的;(四)使用不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原料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